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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国旗护卫队面向全校人员招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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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国旗护卫队面向全校人员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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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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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23: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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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国旗护卫队招聘要求
一、
西安文理学院国旗护卫队,是由西安文理学院校团委直接领导的学生组织,以护卫国旗为使命,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为己任,发扬吃苦耐劳的革命传统,力求展现当代大学生团结进取、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是我校爱国主义教育组织。
国旗护卫队的任务是升降维护国旗及校团委安排的其他工作。通过举行升旗仪式等爱国主义活动在校内外产生影响,通过培养高素质队员让其在同学之间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西安文理学院国旗护卫队成员面向全校所有在校学生公开招选,招选方式包括:
1.
招聘
2.
自荐
3.
推荐
二、西安文理学院国旗护卫队成员招聘条件如下:
1.
凡在西安文理学院注册的全日制学生,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文理学院,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男生均可。
2.
身高175cm以上,五官端正,精神面貌良好,体型匀称,动作协调的同学,均可以申请加入国旗护卫队。(特殊时期可由校团委另行制定标准)
3.
申请同学应做到能够服从国旗护卫队领导,严守队内纪律,能够坚持训练,吃苦耐劳,做到积极参与队内活动,完成护卫队任务与安排,队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与荣誉感。
4.
党员、团员以及在军训活动中表现突出者优先。
三、西安文理学院国旗护卫队招收干部、成员包括:
1.
指导员一名,队长、副队长各一名,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一名。
2.
班长三名。
3.
队员三十名。
四、招聘时间、地点安排:
2009
年
4
月
21
日
(星期二)
—2009
年
4
月
22
日
(星期三)
11
:
30——13
:
30
地点:学院餐厅门口
面试时间、地点安排:
2009
年
4
月
22
日
(星期三)
—2009
年
4
月
23
日
(星期四)
16
:
00——18
:
00
地点:学院内操场(塑胶操场)
愿广大热爱祖国、有强烈的责任心与荣誉感的同学积极报名。
此致
敬礼
西安文理学院国旗护卫队
2009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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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蛇
发表于 2009-4-21 23: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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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国旗护卫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安文理学院国旗护卫队,是由西安文理学院校团委直接领导的学生组织,以护卫国旗为使命,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为己任,发扬吃苦耐劳的革命传统,力求展现当代大学生团结进取、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是我校爱国主义教育组织。
第二条 国旗护卫队的任务是升降维护国旗及校团委安排的其他工作。通过举行升旗仪式等爱国主义活动在校内外产生影响,通过培养高素质队员让其在同学之间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国旗护卫队对内设置指导员一名,队长一名,副队长一名,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班长三名,其他队员若干,国旗队由三个小队组成。日常升旗,三个队轮流举行升旗仪式。大型活动,三队合并一队,举行升旗仪式。
第四条 国旗护卫队指导员职责:负责队内总体事务,制定纲领,确定路线,引导发展;主持队内工作例会;负责与其他院校部门的联系;接受团委监督,策划活动;负责队内费用的审批权;参与重大活动的决策,起草各类资料;招收新队员,办理退伍队员的离队手续。国旗护卫队队长职责:日常升降国旗工作;辅助指导员工作,参与重大活动的决策,起草各类资料;人事任免、调动的建议;负责队内训练,起草训练计划。 副队长职责:辅助指导员与队长工作;参与重大活动的决策,起草各类资料;平时的考勤工作。办公室主任职责:辅助指导员与队长工作;参与重大活动的决策,起草各类资料;向学院宣传队内工作,对重大活动进行宣传,配合学院的开展各项活动的宣传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制度,队队员档案进行管理;对于队内费用进行管理。 办公室副主任职责:辅助办公室主任的工作;参与重大活动的决策,起草各类资料;协调组织全队队员之间的关系;负责会议记录。
第五条 国旗护卫队新一届指导员、队长、办公室主任一般从老队员中确定,要求被留人员成绩优秀、平时表现积极、思想上进、基本队列素质优秀、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愿意为国旗班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 新一届指导员、队长、办公室主任一经确立,立即策划、安排本年度换届工作。
第七条 指导员、队长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并有在不影响训练效果的前提下减轻队员训练强度的义务。不得让队员超负荷训练或给队员分派过重的任务。
第八条 国旗护卫队聘请校团委老师作为顾问,对国旗护卫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第三章 队员
第九条 国旗护卫队成员要面向全校公开招选,有招聘、自荐、推荐三种形式,凡在西安文理学院注册的全日制学生,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文理学院,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男生身高175cm以上,女生身高165以上,五官端正,体型匀称,动作协调的同学,均可以申请加入国旗护卫队。(特殊时期可由校团委另行制定标准)
第十条 西安文理学院国旗护卫队成员承担着庄严而神圣的守护国旗的职责,因而承载着特殊的荣耀。每个成员都应努力学习、认真工作,争取成为学校中的优秀分子。
第十一条 新队员预备期为一个月,经考核确实符合规定者,方可正式加入国旗护卫队。试用期间工作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转为正式队员。
第十二条 队员服役期为一年,有退队自由,退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队长提交校团委备案。但中途无极特殊原因不得随意退出,中途退出者不能加操行分,并上交护旗队服装。
第十三条 国旗护卫队员缺乏严格要求自己的意志,不履行队员的义务,不参加训练和其他集体活动,不符合国旗护卫队员条件的,队长应让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应劝其退队。
第十四条 队员服役期为一年,满一年者,须在提交申请并经组织审核批准和再次选拔之后方可继续服役一年,并担任队长职责,服役期最长为三年。
第十五条 国旗班于每年秋季学期初换届,全体老队员负责换届工作,经过队列选拔和综合素质面试确定新一届队员。要求新队员具有较好的队列素质、思想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十六条 队员服役期满,经考核合格,可正常退役,由校团委颁发相关证书。
第十七条 国旗护卫队队员必须履行以下队员守则:
(一)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国旗法》内容。
(
二) 热爱国旗、尊重国旗、爱惜国旗、护卫国旗。 坚持贯彻“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工作方针。
(三) 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旗护卫队的行为准则,在生活、学习、工作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在同学之间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 刻苦学习,认真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培养自己的各方面能力,争取全面发展,在大学期间成为优秀大学生,毕业之后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五) 参加国旗护卫队的训练,认真完成升旗任务。维护集体的团结,队友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热爱集体,时刻注意维护国旗护卫队的形象。
(六) 完成校团委分配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国旗护卫队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国旗护卫队的有关会议,参加国旗护卫队包括队列素质、思想素质、人文修养等的一系列的教育和培训。
(二)参与国旗护卫队政策和制度建设的讨论。
(三)参与策划和组织国旗护卫队的活动。参与国旗护卫队新队员的选拔和面试。参与对新队员的训练。
第四章 纪律
第十九条 队员应爱护国旗、国徽,维护其尊严,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要会唱国歌,严守军事纪律。
第二十条 队员应遵守校纪校规,以身作则,并勇于制止违法乱纪现象。
第二十一条 队员应严格遵守《西安文理学院国旗护卫队章程》的规定,做到严格要求,严肃制度,严守纪律。
第二十二条 队员要积极参加军事训练和政治理论学习活动,在训练场上要绝对服从纪律,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训练期间实行军事化管理,必须作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要熟练掌握队列动作和其他技能。
第二十三条 队员有参加国旗护卫队组织管理、为国旗护卫队发展献计献策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队员应努力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文化课成绩优良。
第二十五条 队员要团结互助,加强思想道德修养。
第五章 训练
第二十六条 国旗班护卫队所有队员都必须参加训练。
第二十七条 队员参加训练不准迟到、缺勤。有特殊情况,要按照请假制度提前向队长请假。
第二十八条 队长与副队长负责每周的考勤与训练,并在每次训练结束时,对本次的训练情况作点评。
第二十九条 训练内容包括队员基本形体、动作,队列整体素质和整体风貌。训练的原则为严格、到位,刻苦、服从。
第六章 护卫队服装
第三十条 护卫队服装所有权属于校团委,队员使用护卫队服装时,有爱护服装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护卫队服装只在举行升旗仪式及执行学院任务时使用,其他时间除有特殊任务一律不准外穿,不准外借。
第三十二条 服装在每届队员正式上任时下发,退役时收回。下发与收回及平时管理由在任队长负责。
第七章 任务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旗护卫队主要任务有:
( 1)日常升降旗任务;
( 2)在校内举行的各种主题升旗仪式上担任国旗护卫和升降旗任务;
( 3)在全校性庆典活动、大型文化活动中担任国旗护卫和升降旗任务;
( 4)通过升旗仪式以及军事报告会、国防报告会军事知识趣味活动比赛等多种形式,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在广大学生中宣传军事知识、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 5)国旗护卫队内部活动;
( 6)校团委派遣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四条 举行升旗仪式和爱国主义教育宣传是国旗护卫队的基本任务,国旗护卫队平时要进行训练,保证每次升旗仪式圆满完成。国旗护卫队队员要对我党的理论知识和时事政治进行经常性的学习,关心国家大事和国际形势。
第三十五条 指导员有注意队员身心健康发展,在繁重的训练之余举行轻松的娱乐活动的义务。国旗护卫队组织升旗以外的活动必须以不耽误训练为前提。不得举行不庄重和有损国旗护卫队庄严形象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国旗护卫队组织活动须向校团委提交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经校团委老师讨论通过后,方可举行。
第三十七条 国旗护卫队日常升旗活动在队长指导下进行,由校团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参加人数及仪式规格。
第三十八条 举行各种主题升旗仪式,国旗护卫队参加人数和仪式规格由主办单位与校团委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全校性大型庆典活动、文化活动使用国旗护卫队时,需经校团委批准,并由校团委确定参加人数和仪式规格。
第四十条 国旗护卫队成员以国旗护卫队或旗手的名义参加校内活动,需经校团委同意,参加校外活动,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八章 加分及处罚
第四十一条 日常升旗,队员在早上6点35前到升旗台,并完成升旗仪式,每人每次加2基点,在6点35分至6点45分到视为迟到,完成升旗仪式,每人每次加1基点,6点45分之后到视为缺席,不加基点。
第四十二条 日常训练,队员每请两次假扣1基点,每次迟到扣1基点,无故缺席扣2基点,扣够2基点给予警告,扣够3基点者给予劝退。
第四十三条 服役期间,扣分不超1的队员,并在升旗仪式中未出现动作失误,可以申请优秀队员称号。
第四十四条 负责日常升降国旗的队员,符合相关规则,完成每个学期的升降旗工作,加4基点,违规队员不加基点,并取消其升降旗工作。
第四十五条 队员须向队长请假,应在升旗仪式前两天请假,在日常训练前一天请假。
第四十六条 女队员每月有两次请假(不扣分)。
第四十七条 每学期结束,29-30基点评为优秀旗手,加2操行分;26-28基点评为良好旗手,加1.5操行分;19-25基点评为合格旗手,加1操行分。
第九章 队内费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队内费用来源于学院支持,对外拉赞助。
第四十九条 队内费用用于队内活动、队报、购买书籍、奖励等。
第五十条
队内费用由办公室负责,队内费用收入、支出要有明确的账目,每学期由办公室主任向队员公布、清算。
第五十一条 队内费用的支出必须经过指导员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队内费用收据∵等必须有指导员的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章 附则
第条 本章程修改权与解释权属于西安文理学院国旗护卫队。
第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西安文理学院国旗护卫队
2009
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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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蛇
发表于 2009-4-21 23: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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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0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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