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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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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nu321 发表于 2009-4-17 13: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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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的120%。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专业清”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进档考生以专业志愿为依据,无专业分数级差。在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也可录取其他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我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英语专业须参加口试,且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00分。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并要求英语口试合格。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校非外语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执行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我院艺术类专业考试所设考点省份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分数线且专业课通过生源所在省份统考并合格后,使用我院校考成绩;我院未设考点省份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分数线且专业课通过生源所在省份统考并合格后,使用生源所在省份专业课统考成绩,录取原则为:
(1)艺术设计、美术学、音乐学、音乐表演、学前教育(美术、音乐、舞蹈方向)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2)戏剧影视文学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且语文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0分;
体育教育专业,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后,按照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及其他
  第十九条 我院执行国家物价部门∵:
本科: 文史、财经3500元/学年; 理工、体育、外语4500元/学年;美术学、音乐学7000元/学年;艺术设计、戏剧影视文学9000元/学年、音乐表演11000元/学年。
高职(专科):文史、理工5500元/学年;学前教育(音乐、美术、舞蹈方向)9000元/学年。
住宿费按不同类型公寓标准分为650元/学年、800元/学年、1000元/学年。
第二十条  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绿色通道等多种奖助措施。
绿色通道: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顺利入学开设了绿色通道业务。
目前学院设立的奖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院内优秀学生奖学金;福慧慈善基会奖学金、林亮助学金、从一平奖助学金等社会慈善捐助的各类奖助学金。学生在校期间,依据其综合考评成绩可享受相应的奖学金。
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为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
困难补助:学校根据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发放困难补助金。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学院优先为尚未开展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地区的录取学生办理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对本地区已开展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学生,学院建议录取考生在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生资助中心自行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西安文理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应学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西安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的通讯方式为: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南路168号
  邮编:710065
  联系电话:029—88279689 88221619 88221907
  传真:029—88258519
  学校网址:www.xawl.edu.cn
  招生信息网址:zsb.xawl.org
  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将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发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安文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由西安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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